我想咨询一下有关房产公证的问题。我想购买一套房产,但是这套房子的现在持有人只有房子的60%的产权,其余40%的产权在对方的单位,并且对方并不持有《土地使用证》。现在持有方提出由他将其余40%的产权购买后再过户给我本人,但是根据有关的规定在持有人取得全部产权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以持有方提出先做房产公证,证明这套房子的产权以后归我所有。我现在的问题是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公证后现持有人反悔产生产权纠纷时该如何处理?在出现产权纠纷时〈产权证〉跟〈房产公证书〉哪个更具法律效力,法院会以哪个为准来进行裁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