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我向本镇一房产开发商购买了位于辛庄镇张桥市镇新建商住房1间,是现房,与我一起买房的有8户,我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付清款即入住。按理,我们在2005年春,就可以领取《房地产证》,但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而一再推迟,问其为何?一会儿说“消防验收没有通过”,一会儿又说“建筑超面积没有通过”,等等。 今年3月2日,开发商突然向我们每户催收房屋维修基金5500.00元,并把每户的《基金发票》给我们分别看了一下,我们大家认为事先没有讲过这笔费用,当时《合同》也没有提及,所以没有给钱。于是他就把发票带走了。还说:没有维修基金发票,你们无法办《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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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商品房都征收的,具体什么时候我也不清楚,一般是由开发商代收代缴的,如果是开发商延期交房,可以要求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发票可以要求开发商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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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