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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第36条至41条从不同的情况下,分别从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应保障最基本的休息时间.可是有些企业,却仍然我行我素.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有些企业,很少有星期天,一年也休息不到几天,每天上班时间长达10-15小时,这是常有的事,晚上加班到23:00,第二天上午8:00又得上班,大多数员工还处于十分疲惫的状况下,特别是生产一线的员工更是辛苦.请问法律有和意义.这些企业的管理者应负何种责任.难道就没有人问,法是法,做照做.

人格尊严
2006-04-18 11: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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