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的时候我和雷**认识并恋爱同居。在同居期间,我和他一起借钱共同经营了几家服装店,盈利。当时我正在成都一大学就读,但是基本上都逃课到店里和他一起做生意。在2003年的时候由于和他发生矛盾分手,他给我出具了一张字具 : 欠条 现欠张**劳务费10万元整(壹十万元整),于结婚时还清(如与张**结婚将做为共同财产)。以经营的店子,和住房作抵押。 22 之后他又找我和好,我和他仍然同居共同经营。 后来在2004年的时候我和他分手,现在我知道他已经结婚了,我现在想去找他还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