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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2002年9月30日,原告在被告外购IBM牌T30型笔记本电脑一部,价款19650元,在2005年10月8日在保质期内原告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出现质量问题,送至IBM指定维修蓝色快车经检测此电脑条码不匹配,不予维修。并建议到IBM指定部门做知识产权报告。于2005年10月10与北京王码同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协商,2005年11月8日联想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做出知识产权报告:通过对主机型,序列号及部件信息的核查,该笔记本电脑的部件信息,与IIPC工厂数据库记录不匹配。从以上方面判定,贵用户提供的电脑信息,并非原装机器产品,机器在出厂后被擅自更改了原装机器配置。原告与被告商谈退款赔偿事宜,被告只能以更换电脑部件为条件不同退款请求,商议多次无果。原告对被告销售的产品不信认,因此不同意换电脑。目前公司已经找不到,经工商查询其公司还没注销.目前有一家公司用这家公司IBM给的受权书,并且名片也印有其三家公司的名称,他们电话也承认是金冠同利科技有限公司,但工商查询这个公司是97年成立法人也是其他的人我如何办

房产纠纷
2006-04-11 09:35: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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