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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受一家私营企业甲委托(我与之无劳动合同,当时我在停薪留职,自己在外面做生意)与另一企业乙谈生意,乙企业分两次共给我佣金10.6万,乙企业为入帐要求我提供增值税发票,我从一朋友处取得发票给乙企业,但朋友给我的发票是没有报税的,我对此不知情,因为乙企业用我提供的发票退税一万多,上个礼拜我接到公安经侦支队的电话说我涉嫌买卖增值税发票,,我不想影响我的新工作,我主动去经侦说明了事情经过,做了笔录,过了两天,经侦的人打电话要我一周内筹10.6万交到他指定帐户,说10.6万是非法所得,要没收,还要家人去签字办取保候审.

知识产权
2006-04-15 10:39: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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