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于2003年受一家私营企业甲委托(我与之无劳动合同,当时我在停薪留职,自己在外面做生意)与另一企业乙(在浦东张江)谈生意,乙企业分两次共给我佣金10.6万,乙企业为入帐要求我提供增值税发票,我从一朋友处取得发票给乙企业,但朋友给我的发票是没有报税的,我对此不知情,因为乙企业用我提供的发票退税一万多,上个礼拜我接到南汇公安经侦支队的电话说我涉嫌买卖增值税发票,我不想影响我的新工作,我主动去经侦说明了事情经过,做了笔录,过了两天,经侦的人打电话要我一周内筹10.6万交到他指定帐户,说10.6万是非法所得,要没收,还要家人去签字办取保候审.

继承
2006-04-04 15:43:1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陈述,本案10.6万元究竟是否为非法所得,关键还是要看当时发生的事实,如果的确是促成了双方合作并签订了相关协议,即提供了真实的劳务活动,那取得约定的收入是合法行为;如果以谈生意为名,实为进行增值税发票的买卖行为,那当然是犯罪行为,相关赃款即该10.6万元应当被追缴。另外,你为了提供该笔发票,而向你朋友购买相关发票,同样是买卖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但追缴的对象也只能是你朋友,而不应该是你。由上,如你的确提供了相关劳务,则应当尽快收集当时提供劳务的相关物证(由你促成签订的合同等)人证(包括证人证言),并及时向公安机关解释说明,要求其注销立案侦查,即使涉嫌其他犯罪,也决不是买卖增值税发票罪;如你当时的确有犯罪行为,那还是尽量配合公安机关,以求取得宽大处理。总的来说,你可能能够证明你的确存在劳务行为,且是合法的,但你很难向公安机关解释清楚,如此巨大的一笔发票(10.6万元),为何你的朋友或你朋友的公司愿意提供给你?提供给你的动机和理由是什么?是否合法?而你又是不知情的!因此,公安机关完全有理由怀疑你向你朋友购买了增值税发票,但要没收你10.6万元的劳务收入(如果的确是劳务收入的话!)似乎与该案没有关系,你应当用证据向公安机关说明该劳务收入的情况。另你目前是否被刑事拘留或被逮捕了?下面是刑法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仅供参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