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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广州工作的,与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目前合同还有3年到期。合同上规定,工作不满5年,要缴纳违约金3万元。现在我要出国留学,已经拿到一所德国大学的录取通知书,签证也已经拿到。目前要和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我查阅了《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七款,我是否可以免缴违约金?第二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五)经用人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六)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移工作单位的;  (七)劳动者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您为我解答,谢谢律师!

涉外纠纷
2006-03-22 09:11: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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