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03年6月与前夫协议离婚,无小孩,在离婚时家庭所有财产留给归我,男方还答应每月付她1500元钱,协议书上是这样写的:由于女方暂无稳定的经济来源,男方同意至2007年12月底止每月支付人民币1500元作为对女方的经济支援。我一直在证券公司做经理人,在04年自己开了个干洗店(现已转让),在05年开了家服装店(是从人家手中打过来的),在04年初一个朋友送了辆汽车给我开,养车费用由我自己出。05年1月~4月由于种种我没有让男方打钱。在05年4月我重新要求男主打钱给我。可男方一直没打,直到05年9月才恢复给我打钱。 现在我想要求男房补齐欠我的05年1月至8月的八个月钱,电话追问了多次未果。请问我们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听说男方想以我已经有稳定收为由提出法律仲裁,我胜诉机会大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