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因身体状况,不适应公司轮班操作,在近期内间断的休了病假,三月初公司让我签一份协议,在协议中说明:我平时工作产量降为原产量的70%,工资降为原工资的70%,在4月30日之前保证出勤率为95%,如不能保证,公司和我解除合同,并赔偿我两个月的工资,我觉得不合理,所以没有签。(我是99年进百特公司工作的,至今已六年半了)当时公司主管说,公司有权不批病假,如不批的话就做旷工处理,旷工累计到一定天数,公司就会除名!就这事我曾咨询过园区劳动监察大队,得到的答复是市级医院开出的病假不用公司批,不能做旷工处理。我把答复转告了公司的人事经理,他当时没有表态,过了一会对我说公司会和我解除合同,该赔的会赔,但公司会写明是由于身体欠佳不适工作,这样会对我今后找工作有一定的影响。我当时也没办法,因为这是事实。今天,我接到的公司人事部的通知:通知我上常早班,工资减为一半!她说公司有权做这样的决定。我觉得很不合理,因为我在工作期间绝对百分之一百完成产量的,而且如果休病假也可以拿工资的60%,现在这样的话,我天天上班做完产量也只能拿到原工资的一半。(700元)

经济相关
2006-03-10 12:00: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