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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小店的老板,招了两个工人,都要求签合同,但其中一个还没到合同期满就违约自动辞职走人,现在她要求我返还她当初进店时要交的三百元“商品安全保证金”,这个“商品安全保证金”是在当初签合同时双方在签合同时就约定好了的,就是为了保证我的商品的安全和在离职时不告而别而保证我的利益的,合同上写明如果不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而自动离职的,则要扣除这个“商品安全保证金300元”,而现在她却说我是违法的,违法扣她的钱,要求我返还她,但她在我店工作期间也欠下不少的钱,也有违反劳动纪律而欠下的钱还没有扣除。我的问题是; 1、我的这个“商品安全保证金”合不合法?如果不合法,我能不能从中扣除我要她返还曾欠我的钱?就算不合法,但我没有强迫你签的合同,大家心甘情愿的,这种合同有效吗? 2、她在我店工作期间,曾偷盗过我的商品,当时她同意私了,认罚,偷一罚十,要求不报警,但后来这个钱一直没有机会扣除,现在她辞职后还到店里扬言,她不但偷了小钱,还偷了我上万元的钱,有多人作证听到,上次的偷盗行为和现在的扬言我能不能一块合起来现在报案调查她,报案有用吗?这种人证有用吗?

劳动纠纷
2007-08-27 22:03:1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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