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地点:山东东营
我于2007年4月3日和男方领取结婚证书,婚礼定在9月份,男方家在领证之前没有给订婚的礼金。4月26日男方的母亲以我的名字存了一张4万8千元的存折,要我用于买衣服首饰等花费,现还剩2万元。
因为男方提出要求我家给他买价值2万元的钻戒我母亲拒绝,所以男方提出离婚。给我买的首饰已拿回,还要求我返还2万元钱,我是否应该返还?假如我已经把这2万元钱花光,离婚时我是否应该赔偿男方? 给我买的首饰他是否有权利拿回?我是否可以要求精神补偿??谢谢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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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你们双方未共同生活,或男方因给付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在提出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返还,你已购的首饰和剩余的2万元钱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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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帮助, 我们已经共同生活 应该怎样处理? 法律上共同生活的定义是什么?为什么不属于我的个人财产?为什么不能按共同财产分割?盼复。谢谢!
[[i] 本帖最后由 duanxin321 于 2007-8-26 12:36 PM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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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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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