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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于2005年8月判决离婚,婚前我所私下购得的单位福利住房判由其及孩子使用。但是离婚至今其一直未居住使用,并于2005年11月将此房租给社会闲杂人员##,婚前购得的位于我单位的房子属于我单位另一职工,产权至今未过渡到我的名下,用于购房的房款是以我个人名义贷款,判决时以产权不明而这部分债务未作处理。现在是我每月要支付用于购房的贷款及利息,而我无处居住(租住),对方又不使用。

公司企业
2006-03-02 19:24:0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首先要搞清楚你前妻不住该房的原因,如果是以租养租,你是不能要回该房的,如果是其出租牟利,你当然可以要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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