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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11月28号与南京赛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定合同,于2005年12月6号我出差回来就再也没有回去上班。2006年2月23号公司起诉我。公司没有按合同为我交纳任何保险,并口头说要扣半个月工资,并且我出差的车票也没有报销(去的车票在老板手里,回程的车票我还保留)口头协议出差费用全部报销。并且合同上的工资注明是1000--1200元,口头约定试用期工资为1000元/月,当我能独立操作时为1200元/月。公司没有培训我,但老板在起诉书里说培训了我两天(没有任何花费),我总共干了七天就自动离开了。合同里有一句:“如解除合同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将由解除者支付5000元违约金。”公司并没有通知我并开除,我和公司也没有办理解除合同的协议,我和公司的合同还继续生效吗?我需要支付违约定金吗?劳动争议当日是2005年12月5日吗?2006年2月23日起诉是否过了有效期限?

知识产权
2006-03-01 21: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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