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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后后悔了怎么办?能撤回举报吗?

互联网纠纷
2023-08-11 13:48:29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举报还在处理中,未做出处理结果时,可以通过举报入口进行取消,如果举报已处理结束的,当事人可以从注册邮箱发信件到客服邮箱,告知具体事宜并申请撤销
  • 涉及刑事案件没办法撤回
  • 你好,是可以撤回举报的
  • 实名举报不可以撤回。实名举报的相关要求规定如下:1、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专门场所接待,也可以到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地方接待;2、接待举报时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举报的具体内容,经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无误后,由举报人和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需要录音录像的,事先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3、对采用书信形式举报的,负责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一)申请回避。举报人发现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二)查询结果。举报人在举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询问,要求给予答复。(三)申诉复议。举报人对人民检察院对其举报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有权就该不立案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举报人是受害人的,可以向作出该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四)请求保护。举报人举报后,如果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保护。(五)获得奖励。举报人举报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有权根据规定请求精神、物质奖励。(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 【法律分析】
    实名举报不可以撤回。实名举报的相关要求规定如下: 1、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专门场所接待,也可以到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地方接待; 2、接待举报时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举报的具体内容,经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无误后,由举报人和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需要录音录像的,事先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3、对采用书信形式举报的,负责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不可以。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的,属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第五条 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靠群众,方便举报;
    (二)依法、及时、高效;
    (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
    (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五)加强内部配合与制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 实名举报不可以撤回。实名举报的相关要求规定如下:
    1、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专门场所接待,也可以到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地方接待;
    2、接待举报时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举报的具体内容,经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无误后,由举报人和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需要录音录像的,事先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3、对采用书信形式举报的,负责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举报人发现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二)查询结果。举报人在举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三)申诉复议。举报人对人民检察院对其举报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有权就该不立案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举报人是受害人的,可以向作出该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四)请求保护。举报人举报后,如果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保护。
    (五)获得奖励。举报人举报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有权根据规定请求精神、物质奖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 你好,举报是无法撤销的,后续电话来访,可告知私下已和解。
  • 你好你的法律问题处理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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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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