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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历城区石油公司仲宫加油站的职工,全公司共有职工80多人,其中仲宫加油站有17人。 1998年6 月,公司把仲宫加油站对外承包,公司承诺给我们按时交纳养老保险金和发放生活费,让我们回家自谋出路。但由于各种原因,生活费一直没有发放。 2005年12月31日,我们公司大多数职工合同到期,其中仲宫加油站有13人到期,而公司只给我们5个人中止合同(我们有4个人都是中专毕业分来的,且工令都近20年),不再续签。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公司一次性付给欠我们的91个月(98年6月-05年12月)的生活费,每月230元,但必须扣除公司给我们交的养老保险金中的个人承担部分,每个月60多元。我们5 人于06年1月18日领取了扣除公司给我们交的养老保险金后的生活费,并于06年2月21日到区劳动局办理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损害赔偿
2006-02-26 01: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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