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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我家以2万的价格把二间楼房二间平房卖给了城市户口居民,现在通过法律途径要回了这房子,原本补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也应该的,但现在法院判决要我家要付33万元钱,这房子就是经过十年无论如何也不值的,而且年久未修,就是卖了也不会有人要的.我想在这里问一下各位律师及朋友,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房产纠纷
2007-08-20 20:27:23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法院的判决书中写道是对方退还给房子后需要另外买房子,如在同样的地段、同样的房子,经过十年后的现在再买,房价是升了,那33万是补偿对方再次买房的差价。其实对方买了房子后十年间根本没住人,在市里有住房的。不知法院这样的认为是按什么为依据的?
  • 法院对我们说这样判决,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我们也不懂宁波的地方性法规是否规定这样的,大概听内部的人说是因为对方(原告)通过关系认识主审法官,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也被搞糊涂了.
  •   这官司一直打了一年多了,从打合同是否有效开始,一审二审均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方退还给我们房子,对方又起诉的,现在法院这样判,让人感觉是天平秤在单边倒.也不知主审法官怎么回事?
  • 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可以进行上诉.买卖无效的后果应当是相互返还财产.
  • 这样计算无效合同的损失应不正确。因为双方均有过错。

    除非法院认定合同有效而是你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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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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