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网上看到“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确实难以安排适当工作、职工本人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单位根据伤残等级分别按月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工资60%、50%、40%、30%的生活费。”我查看工伤保险条例没找到此类规定,不知道是否真有此规定?!如果计算工伤赔偿,我的停工留薪期按12个月计算吗?还是计算到鉴定后(04年9月)?我可以要求按我1200元发停工留薪工资吗?我公司是私营,且未缴工伤保险费,这不影响我的工伤赔偿吧?事发时间: 2006年02月01日 事发地点: 山东事发经过: 我03年6月受工伤,04年8月作了工伤认定,9月初鉴定为8级伤残。我的劳动合同05年9月到期后没续签合同。但05年5月后我一直上班。现在我想另谋职业,住院时公司承担了医疗费用。出院后每月给我900元工资,(我自己计算了我的平均工资应为1200元)直到我05年5月回公司上班。现在争议是公司认为发的就是我的伤残补助,而不是停工留薪工资。当时鉴定书上没写停工留薪时间。我身体恢复的不好,公司也没要求我上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