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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网上看到“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确实难以安排适当工作、职工本人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单位根据伤残等级分别按月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工资60%、50%、40%、30%的生活费。”我查看工伤保险条例没找到此类规定,不知道是否真有此规定?!如果计算工伤赔偿,我的停工留薪期按12个月计算吗?还是计算到鉴定后(04年9月)?我可以要求按我1200元发停工留薪工资吗?我公司是私营,且未缴工伤保险费,这不影响我的工伤赔偿吧?事发时间: 2006年02月01日 事发地点: 山东事发经过: 我03年6月受工伤,04年8月作了工伤认定,9月初鉴定为8级伤残。我的劳动合同05年9月到期后没续签合同。但05年5月后我一直上班。现在我想另谋职业,住院时公司承担了医疗费用。出院后每月给我900元工资,(我自己计算了我的平均工资应为1200元)直到我05年5月回公司上班。现在争议是公司认为发的就是我的伤残补助,而不是停工留薪工资。当时鉴定书上没写停工留薪时间。我身体恢复的不好,公司也没要求我上班。

医疗纠纷
2006-02-08 17:26:0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咨询者:
      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等的规定,对你的咨询答复如下:1、职工工伤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工伤较重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须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八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为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上一年度统筹地区14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同上20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5、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6、 申请劳动仲裁,应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7、如果你自05年5月至今仍在单位工作而单位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你可以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的书面请求,如单位书面答复不同意或者不予答复,你可以自己的书面请求及其他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应不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此复。
       闫律师 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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