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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出去的房屋,因租房子的过失,水龙头没关,导致水把我家房子给淹了,浸泡时间大概12天左右,因为他们走的时间是2005年12月15号左右走的。把房子浸泡坏了,我把租房子的找来商量怎么修复和赔偿,因为是3个人租,一个人写的租赁合同,因为人没到齐,我也不知道他是那的人,他也没带身份证,所以没让他走,怕他走了以后找不到人跑了,在我家连商量问题再让他联系其他两个人,在我家时间为两天,在我家期间,吃住跟我在一起,他也没说走,只是想问题解决,他家人反而告我非法拘禁。

知识产权
2006-02-10 18:19:3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 如果你没有强制剥夺他的人身自由(例如采用拘押、紧闭或其他强制方法剥夺他的人身自由),就不能构成非法拘禁。从你所叙述的事发经过来看,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的一些行动自由,况且他在你家没有离开,目的也是为了解决民事纠纷,而且他也未提出离开的要求,所以一定就说你的行为就构成非法拘禁理由不充分。在这里还存在一个对你个人合法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你在这里存在的问题是没有及时报案或及时起诉。
    2 关于民事赔偿的问题,以承租人(租房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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