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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2006年1月13日晚,天河店店员在门前指挥进出车辆时,听到“嘭!”的响声,赶至现场发现一辆宝马车右前玻璃被人给打碎,店员随即守护在车旁。没多久,客人用餐完毕下楼,我店人员将情况向客人报告。客人表示车内存放的一个皮包丢失,内有几千元现金。部长向店执行经理做了汇报,在店经理的指示下,店人员协助客人报警,公安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记录后离开。客人提出要求我店赔偿客人丢失的包及车玻璃费用三千元。店经理在与客人沟通时表明,我店门前停车场是免费提供且客人车玻璃被打碎其目的是为偷包,而客人在些事件中主要是由于自己贵重物品不应摆放至明显处造成,客人的过失导致此事件的发生。此事件是事主过失,第三方给事主造成了损失,我店又是免费停车客人自行保管,故我方的责任较少,甚至无任何责任。我店对此事发生也深表歉意,并表示可给客人弥补二、三百元的经济损失。客人在要求赔偿全价值的80%即2400元不妥后离去。 2006年1月23日晚5点20分,宝马车主又致电天河店经理,说他换玻璃等费用共计3200元,要求我方2天内做出赔偿意见,否则将采取媒体介入或法律程序。

知识产权
2006-01-26 13:21: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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