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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05年10月11日进入上海QUIKSILVER公司的驻东莞办事处工作的,当时我们的合同是同中国四达经济技术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的,因我所工作的这个外资办事处在中国大陆的注册公司是在上海,所以他们所有的人事都是委托四达公司来办理的。06年1月6日公司通知我试用期内不符合他们公司对该职位的要求而同我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当时我们签的合同是从2005年10月11日到2006年10月10日,前三个月为试用期. 请问是否一定要到06年1月10日才算试用期到期? 而且后面我有在网上看到一深圳律师写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相关法律问题指引:发现像这样只是一年合同期限,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30天. 所以我有同公司要求按过试用期的标准来赔偿.但四达公司的人说他们是按上海的标准来规定试用期的. 请问:像我这样的情况,可否要求按过试用期的标准来赔偿?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是否是应在东莞还是上海?我的社保是按深圳的标准来办理的。因我觉的他们辞退我的理由根本不成立,为什么我不符合职位的要求,却有我工作部门的职位较高的同事,在同我一起工作时,说我可以帮到忙。 而且我要他举证时:只是说我们的做事方法同香港的做法有少少不同,具体不同在何处,却又没有解释.

民事相关
2006-01-25 21:23: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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