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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爱人是在2004年9月底**地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并按时交纳首付,同时办好银行按揭。但是,至今该公司仍未办理好房产证。因为我和爱人均在上海工作,故每次也只能电话催促其办理产证。但是2006年1月13日该公司人员突然打电话给我爱人,说是,办理房产证还需要一些资料,并且提到“经济适用房”一词。此时感觉不对到网站查找,才知道经济适用房有着种种限制。由于我们之前对此不知情,而且在购买时该公司也没有提到是经济适用房。现在想想(因房产合同现在外地,我无法看到,)好像签订合同时封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其中有一条写的是经济适用房,因当时我们根本对此不了解,也没有在意,对方也没有提出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不同之处,而且,到2006年1月14日我给对方打电话询问时,该公司人员仍然说这两种真证没有区别。我们随后上网了解情况后,质问该公司,对方才答复,是存在种种差异。我的父母是2005年9月装修后搬入居住的。

损害赔偿
2006-01-16 17:01: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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