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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遇到一自认为是疑难,你们不认为是疑难的案件,请帮忙分析一下; 甲男与乙女93年结婚(再婚),婚后,甲男单位分配给其一公有住房,1996年双方离婚,法院依法调解,将该房南屋归男方使用,北屋归女方使用,并制作了调解书.2004年一月,男方在未通知女方的情况下,将该公有房屋买成私有产权,2004年7月,将该房赠与给男方的前婚亲生子, 现在女方知道了此事实后,将原产权单位和男方诉到法院,法院认为,房改是国家政策,不是国家法律,产权单位将房屋卖给自己的职工,所签定的买卖合同,不是平等主体,不是法院受理范围. 目前,女方欲恢复原来状态,既公有房状态,请问,如何解决,是否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请求撤消产权证,

房产纠纷
2004-07-17 0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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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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