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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呈 述05年10月8日文先生与公司续签订了《劳动合同》有效期限为2005年10月20日起至2006年10月19日止。11月28日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与文先生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公司支付了12月工资。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给文先生造成了工资收入损失。可否按照劳动部[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文先生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19日合同期间内应得工资,并加付工资收入25%的赔偿?

涉外纠纷
2006-01-04 21: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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