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姓李,在一家国外的公司驻深圳办事处工作,主要负责跟进定单和安排出货等事宜。2005年11月8日我委托一家深圳的货代A公司(以下称A)运输一批货物到我们的国外总公司,准备由香港空运。A公司委托深圳一家运输公司B(以下简称B)来运输,B公司安排运到香港后,又由香港的一家运输公司运到香港机场。结果上飞机之前,通过反馈的数据我们发现货物重量与运输前的交货重量相差较大。后来我们要求停运,经过香港公证行的公证后,证实货物损失了一大部分。货物为6箱(电子产品),A公司收到我方的货物时开的收据上是111公斤,B公司开给A公司的收据上也是111公斤。此货物可由工厂提供证据,实际重量也是111公斤左右。通过香港公证行在香港机场复称,发现6箱的总重量是57公斤。后在香港公证行的监视下开箱检查,发现每一箱都有不同程度的丢失(有公证报告)。我们的托运单上,发票上,装箱单上以及工厂的出库单上都是3000件。后经过香港公证行点数,发现剩余货物为1418件!丢失的1582件货物以工厂进购价计算达20多万人民币。后我方多次与A磋商,并递交了索赔函。A同时也与B磋商并递交了索赔函。但是直到今天,B并为给出一个赔偿方案。A公司打电话给B公司老板时,B老板还时而不接电话来逃避。对此,我方和A公司非常不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