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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美 律师 你好: 我是一个外地来京的打工者,今年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我和一家装饰公司的合同纠纷案,6月17号判被告返还我的五千元钱。6月24号那天那家公司把我约至玉泉营居然之家门口,给我开了一张转帐支票,于是我就给对方写了收条,当时收条上面没有注明是现金还是支票,而他们拿到收条后欲抢回支票,支票虽然没有抢走,而在抢的过程中支票有破损了,当时我报了警,他们答应日后给重先换一张。而换支票的时候支票被对方给撕碎了,还伸张要打我。后来我拿着碎的支票去丰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以我写的收条上面没有注明是收的支票,和那天在玉泉营报警而派出所的纪录不祥,不给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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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3 10:08:4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
    我觉得法院不给你执行没有道理,你可向院长反映。实在不行你就向他们的上级法院反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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