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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今年6月与一家私营企业签定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中的合同解除条款中写到:如果双方要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将支付员工三个月的薪水作为赔偿金。而在合同争议处理条款中写到,如有争议应参照公司的《员工手册》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合同应该是一式两分的,但当时只签定了一分合同。在工作了半年多后,我觉得公司的各项制度都与我国的法规不相符。而且在半年来的社保基金、开工单,其也没有给我办理过。故在今年的11月10号我向公司提出了辞职。辞职后本人就由于身体原因一直休息在家。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人格尊严
2005-12-08 11: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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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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