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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一建设单位用假招标的形式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现在已履行完毕,因为结算纠纷不能达成一致,现在我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以招标违法为由已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无效后怎样处理还没有判决结果。请问:合同无效后,双方签订的结算办法条款还有效吗?其中有一条款规定,“甲方所供工程材料不进入直接费,不参与取费。”这样的条款有效吗?(如果无效,我方所得工程款将增大许多)。请各位专家帮忙给解释一下,急需!!!!!!!谢

证券投资
2005-11-24 17: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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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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