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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5月与房地产开发商签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合同中写明“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_112.3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92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20.3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公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我们在合同中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如果出现误差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2%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结果交房时总建筑面积没有变,但是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减少,公摊面积增加。现找开发商协商,他以建筑面积未变化为由,拒绝赔偿。 由于当时不知道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的概念,同时开发商也未解释。

刑事案件
2005-11-09 19:24: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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