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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某加工厂自2004年4月起签订合作加工协议,由我方提供加工设备及原料,对方提供劳动人员及场地,我方应每年支付加工费40万,对方应提供与设备数量匹配的人员在我方提供生产计划和订单的基础上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产浪按照同行业统一标准执行,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对方始终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出工人数和出工时间,导致合同规定生产任务无法完成,甚至产量未达到同行业标准的五分之一,经双方协商,我方支付给对方十万元作为2004年三个季度的加工费(2004年整个产量为2000件,但考虑到前三个月属培训期,故达成协议),经过2005年半年的生产,对方的产量依旧没有提高,故我方决定修改合同,按照计件方式与对方结算加工费,对方不同意,一直僵持到现在.现在对方扣押我方产品千余件,并索要合同规定的加工费,支付后才能提出.

经济相关
2005-11-14 17: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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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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