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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80年参加工作的,与企业签订的长期合同。1999年下岗进入企业内部再就业中心,一直领取最低生活费。2004年2月16日公司通知让我签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于每年工龄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公司效益一直不错,并没有安排我上岗。请问我该怎么办?谢谢!

劳动纠纷
2007-11-19 15:35:32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2004年2月16日公司通知让我签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于每年工龄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你已经就解除劳动合同与公司达成了一致协议,从那时起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就已经解除,公司现在没有法定义务安排你岗位。
  • 如果公司没有法定的理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的行为就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工作一年赔偿两个月的工资(工资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
  • 公司没有权利解除合同,你可以申请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 同意楼上说法.
  • 员工自愿辞职可不补偿,但员工在公司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关系可争取经济补偿。您是否具备争取补偿金的条件,了解相关情况后才能为您分析。如果要争取,可以在提出离职之前面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并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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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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