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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3月购得一商业门市(仅有一层楼且与旁边建筑从基础起就隔开)。其两旁紧临两幢六层的建筑(一层为门市,二至六层为住宅)。二层住户各向开发商交纳所谓的屋面使用权费用3000元后从其二层山墙私自开门洞用我的屋面且做成花园,造成屋面现已渗漏无法正常使用。我一审要求两住户恢复我屋面并还我屋面使用权,但遭败诉——该两住户已购得屋面使用权并买住房和使用屋面在先,而我购门市在后,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屋面归屋顶住户使用并维护。现我的疑惑是——1、建设部已明确规定:严禁开发商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出售公共部位(屋面、过道等)牟取私利;2、我屋面本为不上人屋面,现二住户私自开洞用我屋面破坏其房屋结构、改变我屋面使用性质。其二住户购得屋面使用权合同应该是无效合同,并且我才是该门市屋顶住户呀(按合同约定)!我本对打赢该官司充满信心,但现实让我的心破碎,我方有错吗?我该不该再到中级法院上诉?注:事后经了解,二住户有一个为法院执行庭庭长。

刑事案件
2005-12-22 17:00: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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