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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 我司与一家汽车市场签定了租赁其一间物业作为商铺用途的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0年,租赁时间为2005年12月到2015年12月止。合同在签定和交付了押金即时生效。在我方接受了商铺的设备清单后,一直没有改变过铺面的原有装修及布置。对方还没交钥匙给我方,目前正准备货源还没进驻。 我司于2005年8月签定了合同并交付了押金3万元。现因我方原因要终止合同,又考虑到还没到租赁期,请问:签定了租赁合同后我方交了的押金能拿回来吗? 违约责任是这样约定的:“若乙方(我方)提前终止、解除合同,必须提前6个月以书面提出,并交足6个月的租金,对乙方所交的押金、租金及费用,甲方(履约方)有权不退回乙方” 我方应怎样解决比较好呢?我方如果提出仲裁会得到怎样结果呢?

公司企业
2005-09-22 19:14:3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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