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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们好!甲和乙合作开发新产品,双方先后协议约定:一、甲负责生产,乙负责销售;二、确定丙是乙的客户,确定产品的成本价、销售价及分成方案;三、甲不得低于此价私自卖货给乙的客户,否则要赔偿乙与该客户所签合同中将会得到的利润,及一切可预见收益。后来,乙与丙签订一份长期的订货合同,丙承诺一年内向乙分期订货1万多件产品,如果完成该合同,按所定的数量、销售价和成本计算,乙将会得到95万左右的利润。但不久,甲竟然违约私自低价销了小量货给丙,获利1千多元。丙却因此发觉乙的价格高,而取消了原定的长期订货合同。乙认为甲的违约行为直接破坏乙的业务经营,甲要履行协议第三条的承诺,赔偿乙与丙所签合同中将会得到的利润,共计95万元。法院已认定以上一切事实,但又认为乙和丙的合同并不一定可履行,最后只判甲要返还获利1千多元中乙的应有提成,这符合有关法律吗?

涉外纠纷
2005-09-12 18: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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