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逍认定[2004]第5232号事故时间:2004 年12 月19 日16 时许事故地点:胜山塘墩路长三角大酒店旁当事人:(甲):林**汉族,家住**村,无牌农用电瓶车驾驶人,身份证号:**(乙):侯**,女,1958 年 4 月 28 日出生,汉族,家住**村,无牌农用车电瓶三轮车乘坐人,身份证号:**(丙):拖拉机驾驶人:逃逸。(丁):无牌农用电瓶三轮车驾驶人:逃逸。事故车辆:甲方无牌农用电瓶三轮车所有人:**村 林**,无保险,损坏。丙方及丁方车辆情况不祥。事故简况: 2004 年 12 月 19 日 16时许,林**驾驶无牌农用电瓶三轮车沿胜山塘墩路由南向北行使至长三角大酒店旁,尾部被同向形式的拖拉机相撞后,农用电瓶三轮车在向行进过程中右侧又与停于路旁的无牌农用三轮车右侧相撞,造成乘于林**的无牌农用三轮车上乘客侯**受伤,拖拉机,无牌农用电瓶三轮车当即离开现场,至今仍无该二人线索。根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将该起事故有关事实作以上认定。 承办人:姜** 周松其复核人:史**慈**中队 2004 年 12 月 29 日 上面是责任认定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