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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我所在的单位有奖瓶盖被其他员工坚守自盗,造成了损失,单位竟然以我之前做过清查及保管瓶盖的工作,所以就应该保管清查瓶盖的票据为由将我解除劳动合同,说我玩忽职守,因为没有票据,就无法查清到底丢失多少瓶盖,因为我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但是我的工作流程中并没有让我保管这种票据,而且这种票据是一式四联的,存根和财务记账联都有,还有每天的明细账,我当时的工作只是按照票据清点营业部门的瓶盖数量,起到监督作用,然后将票据和瓶盖一起放入塑料袋中,入库暂存,月末时由保卫和财务部门按照票据数量进行抽查,然后销毁).我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之后打赢了官司,判决是恢复工作,补发基本工资、补缴各种保险及公积金至恢复工作日止。我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是单位却一直未执行,据说又申诉到了省高院。2001年,一年制的合同已到期,到10月31日,单位没有及时续签,直到2002年1月22日才续签二年制合同.这样,2001年11月26日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时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单位找不到其他的有利证据,就拿时间差来说事:用人单位有权不说明理由而拒绝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法院应当支持。我现在想问的是单位以不成立的理由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我也已经胜诉了,但是单位就是不想给我恢复工作,法院执行时让我去上班,单位竟然下文件不让我进大门,后来听说又找关系到省高院申诉了,非要把这个案子翻过来。单位就是想钻空子,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我的劳动合同,他就是合法的,拜托好心的任律师,帮帮我,他的这种说法能成立吗?谢谢,真心的感谢!

房产纠纷
2005-09-06 09:15:0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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