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王律师: 您好,我是合肥市瑶海区合肥精密铸造厂(原合肥工具厂)的一名下岗职工。本人是于1984年从合肥锁厂调到合肥工具厂(现合肥精密铸造厂),来时本人所有关系均转至该厂,在该厂已经工作了20多年的时间。 93年左右厂里分配给我一间单人住房,这间房子是厂里一个退休老工人走时留下的,但他走时并没有将该房子交给厂里,是厂里单方面收回分配给我的。现在厂里破产后搞房地产开发,我可以根据此房屋以优惠价回购一套新房,但这时这个退休工人又回来说这间房子是他的,要求我归还与他,由此产生争议。这间房屋到底应该属于谁?急盼回复,谢谢! 另:这是1993年单位分配的住房,全部没有产权,现在有以下几点情况需说明: a.这个退休老工人让原单位领导出具了一个证明,上面说:“根据回忆,因×××(即本人)下中班后没地方住,这间房子是十年前厂领导口头同意让×××(即本人)暂住,×××(即退休老工人)回来时既归还”,但这个证明是这个退休老工人自己手写让原单位领导签字确认证明的,而且根本没有这回事,本人在没住这间房子之前是和别人同住的一间房子(可以有人证明),请问退休老工人这个证明有效吗? b.在这个证明之后,原单位领导现在给本人也出具了一个证明,说“根据回忆,该房屋是十年前经厂领导研究决定,分配与×××(即本人)居住的”。请问:我这个证明可以推翻先前那个退休老工人出具的证明吗? c.现厂领导说只有一个购房名额,让我们自己协商解决,他们这样做对吗? e.本人现在的户口关系、水电都挂在这间房子名下,那个退休老工人的所有关系都在十年前转到上海去了,请问,他现在回来要房有依据吗? f.您说的:这类问题,不属法院受案范围,综合我的上述情况,现在还是这样吗? 现在本人急待解决这个问题,请您务必回复,十分感谢!!!

证券投资
2005-08-13 11: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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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