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于2005年4月5日到2005年8月5日同上海 **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独家代理的房屋限时销售合同,当时本人考虑到时间等其他方面的因素,就同 **的经办人签订了其它约定,1…经双方约定, **在本合同期限内未将房屋售出,则 **在合同期限满的第二日支付叁仟元给本人作为违约金,2…若本人有第四条的特别约定违约情形则支付 **叁仟元违约金。其中第四条的特别约定如下: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办理产权交易手续的相关证件、材料交乙方保管。2,违约责任:在代理期内甲方出现以下一种情况,视为甲方违约:(1)由于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够带领客户顺利看房;(2)甲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的售价出售该房屋;(3)在代理期内甲方不愿出售该房屋或与第三方成交,又或者以赠与的方式转让该房屋产权;(4)甲方在代理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该房屋出租现在已期满,本人就去 **拿钱,但是对方只肯赔付30%的违约金,他们的理由是:作为独家代理的限时销售,你就不能在其它的中介挂牌或网上挂牌,这样就分散了看房流量而且你的资料在网上公布于众,对他们的销售形成了影响。现在 **就拿独家代理限时销售作为王牌。但在当时我考虑到要到其他的中介去挂牌,就和他们签订了其它约定。也就是说我自己或委托其它中介出售了该房屋,我就赔3000元违约金给 **

经济相关
2005-08-07 21:53: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