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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7月份进入前公司担任会计一职,2005年4月22日我递交辞职信给前公司老板。在任职期间我们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5月初。前公司老板新请一会计接替我的工作。我于5月1日开始会计工作交接。至2005年5月17日我与新会计交接完应收应付账款和其它部份工作,但并未完全交接完。5月19日前老板以我的交接时间不是他规定的时间为由,不允许我于5月22日离开公司,并在我5月20晚上加班时叫公司同事监视我离开公司,在不被信任的情况下,我于5月21日正式离开前公司。离开时,还有部份工作未交接完成。现前公司以交接不清为由起诉我。

公司企业
2005-07-29 18: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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