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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谢谢您在6月30日为我反映的问题做了解答(电子邮件来往)。但是,我不甚明白,为什么我妹夫作出的承诺现在可以反悔?这种反悔有什么法理依据?我知道遗嘱是可以更改的,也就是说是可以反悔的。但是,为了使他人同意其某种行为而作出的承诺能反悔吗?要知道如果他不作出此承诺,我母亲是可以不让他做承租人的。房管所也不会批准的。因为A房的实际居住人是我母亲,交房租的也是我母亲。我妹夫根本就不在那儿住(他在那儿仅有户口,他另有房子,居住也不困难)。赵律师,现在我很困惑,虽然我的问题很难解决,但是,是不是还不是不能解决的问题。所以我思索再三,还是想请您再指点一二,为我释疑。万分感谢。 下面,附上我原来反映的问题。 我家兄妹四人和父母住A房(承租人为我父亲),至七十年代有三人在外地工作,只大妹留沪。大妹结婚时,婚房由女方申请的。我大妹在其户口和人迁去新配给的婚房的同时,她把她丈夫的户口从婆家迁来了A房。 后来,我大妹的住房动迁在即,大妹夫妇为了多分面积,便将我母亲的户口由A房迁去他们那里。于是我大妹动迁时,是以祖孙三代三口之家分到建面为70多平方的二室一厅新公房。 上述仅仅是户口迁来迁去。未涉及人员的迁徙,大妹夫和我母亲仍旧生活在各自的环境中。当初,这种户口的迁移、对调是为了让在外地的亲属以后来沪居住方便而采取的措施。97年我父亲逝世后,大妹夫申请变更他为A房的承租人。但实际居住者仍然是我母亲,并且缴纳房租。大妹夫并不住在那里,他另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于是他被要求书面保证按政策可以回沪亲属的居住使用权。2000年初,我侄子回沪,户口迁入其祖母的居住地,户主却已是其姑夫的A房屋。 2000年底,A房屋拆迁,虽然我母亲一直住在那里,户口也于99年底迁回,但是,因为我母亲在大妹夫妇的房屋动迁时,享受过动迁优惠政策,所以此次动迁,不再作为动迁安置对象。于是,姑侄两人分户安置,各自分得一套一室一厅住房。也由于上述原因,我大妹夫妇曾承诺按我妹夫分得的B房屋名义上是他的,实际上由我母亲支配使用,大家可以来住。 后来我得知我儿子按政策亦可以回沪 ,按派出所的要求,应该报入祖母居住地--我大妹那里(A房屋动迁后,我母亲的户口又迁到她那里)。然而,作为户主的大妹不同意,无奈,转去我侄子那里。 现在,我儿子工作调回了上海,但居无定所。我侄子的住房仅一室一厅,侄子夫妇、我弟夫妇(外地退休)居住已显狭窄,确实无法再接纳我儿子居住。而我大妹夫所分得的B房屋他没有住过一天,用来出租。现在我要求大妹夫妇兑现当初的保证和承诺,让我儿子拥有B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损害赔偿
2005-07-18 19:48:5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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