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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本人和妻子经别人介绍,结婚。婚前及婚后,对方父母即明确表示:男方应负责购买房子和装修好,供夫妻居住。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各自财务独立,但主要生活费用以男方为主,后在2004年7月定购价值50万期房一套,男方父母当即将50万现金直接交给夫妻。订立房产合同时,本人未经本人(男方)父母同意,即将名字注为夫妻二人,但夫妻经商量,同意直接用现金支付房款30万,其余的贷款20万,然后将余下的20万现金留存生活。后本人因本人私人公司资金不足,未经妻子同意,将20万现金挪用。2005年5月双方孩子诞生,6月,本人公司经营失败,20万全亏入。当即妻子发现20万被挪用,认为生活无法继续,要求离婚,主张:孩子由女方抚养,房子按婚内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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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17 10: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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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