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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是江西人.2004年4月为英国人PETER,DAVID及香港人MARTIN开的酒吧做法人代表.同时PETER私人向我借16万人民币作为启动资金.几个月后酒吧经营不善关门.店面转让前MARTIN说转让费到手后马上还钱给我,但是转让后他们从此消失.向我借款的PETER持英国护照和香港居住证. 我有PETER手写的借条.2. 另有杭州人朱玲借我现金10000和小灵通1部.有借条.她用假名写借条,也没有留家庭住址和电话.她和家人曾经合伙欺骗其他人的钱财,有证人.

其它综合
2005-07-01 14:10: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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