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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上次签定的劳动合同是2004/6/1-2005/5/31,公司的人力部在2005/5/31要我签延续劳动合同书(注明的新合同书的有效期为2005/6/1-2006/5/31),我没有签字并于6/1向领导提出了离职的要求,现在已在办理工作的交接,公司要求提前一个月离职通知,故我将在6月底办理手续。在我提出离职的当天(6/1),公司正好给个人发了奖金条(奖金性质是2004年1-6月的产品提成奖),条上写明我的名字,奖金性质,并写明该奖金分两半,分别于5月和6月两次发放,我们的工资是每月10日前进帐,前一半奖金已于6月2日进帐。

证券投资
2005-06-26 20:47: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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