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4年8月8日与广州市日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铺位租赁合同,从事电脑经营!合同期为一年,从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止,一次缴纳了押金3000元和三个月租金2400元,合计5400元!但直至今日,对方都迟迟未能开业,只是在2004年10月让我们商家进场经营,试想一家未正式开业的商场如何能够吸引客户?

其它综合
2005-05-24 11:58:4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解除合同要有法定或约定的理由。
    2、首先要看你们之间签定的合同关于解除合同的条款是如何约定的。
    3、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市场不能开业,你无法实现租档经营的目的,因此你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求对方退还款项,赔偿损失。
    4、我们的最低收费是3000元,考虑你合同涉及的标的较小,可以在此基础上给你一定的折扣。
    张律师:020-317719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