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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总公司总部设在上海市,并在上海市进行了企业法人登记,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02年10月,公司欲在江苏省拓展业务,便在江苏省苏州市设立了我公司苏州分公司,并在苏州市办理了营业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在苏州市分公司的章程中载明了该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财务上自负盈亏. 03年5月苏州市分公司负责人陈某未经总公司同意,与苏州市建行签定贷款合同,借入资金150万元.分公司将在该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双方约定以将来建成的火炬大厦为担保,期限一年.04年3月大厦建成,但由于建材涨价,造价大增,同时,当地房地产市场疲软,房价下跌,至04年5月.苏州市分公司仅售出少数房产,分公司发生严重亏损,而贷款合同已到期.苏州市建行数次追讨均无下落.05年1月,该行起诉到法院,但是以我总公司作为被告.我总公司提出,合同是分公司与建行所签,又未征得总公司同意,应与总公司无关;且分公司依法登记领取执照,应当以分公司作为被告,此外分公司在设立章程时已注明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总公司当然不负责任.

证券投资
2005-04-26 13: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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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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