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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背景):原告父亲马**: 聋哑人,现年58岁,不识字,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工作于**厂,**厂工人,于19XX年内退,有退休工资。 原告母亲郑**曾用名,郑**娥,现年57岁,不识字,现养老在家,无生活来源。 原告奶奶黄**,不识字,耳贝,当时无生活来源,于1993年过逝,当时79岁左右。 原告继父马**,初中以上文化后来进修了大专,于2003年12月24日过逝,逝世时70岁。 原告继父马**与原告生父马**,是亲兄弟关系。继父在家中排行老大,生父排行老四。 继父与被告均属亲兄弟关系,被告马**,排行老二,被告马**,排行老三。父亲马**与母亲郑**原名,郑**在19XX年离婚,我被判断于父亲名下,当年我年仅5岁,起初,我与父亲,奶奶,父亲和我,一起生活在**号。但因父亲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无法成为我的监护人,照顾我的生活和学习,在读幼儿园,学前班,小学期间1985-1993年,由奶奶,母亲,继父共同成为我的监护人,负责我的生活和学习,主要监护人为继父。多半时间与母亲,继父生活在一起。 1993年奶奶去逝后,当时,我读小学六年级,年仅12岁,被告马**,以我父亲不能很好管理他的财产为由,将父亲的银行存款代为收管至今。 之后,父亲因无法照顾我的生活,学习。故而,我与继父,生母生活在一起,在极其经济困难的情况下,由他们完全负责我的生活和学习直至大学毕业。其间,由于读书,继父与生母耗尽了他们多年来的积蓄,读大学时,由于经济困难,继父,多次向被告请求支援,希望他们能拿出父亲部分的钱,支持我读书,但最终,他们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如,你们把他的钱用了,他以后有三病两痛怎办;再者,要钱的时候,就知道找他等等。拒我们于千里之外,加以阻挠。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在1998年,我读中专期间,可套读大专,因没被交付学费,使之留产,延误了两年我读大学的时间。据了解,他们在控制我父亲存款期间,曾多次拿我父亲的钱,作为他用,美其名曰:我们借钱是付利息的。试想,天下父母,谁不愿他们的子女健康成长,作为我的父亲,他没有清醒的思维头脑,没有这方面的意识,难道我的健康成长,就不是为我父亲好吗?2002年6月,我大学毕业,2002年8月找了一个单位工作湖北**公司)。从一个完全的消费者,成为一个生产者,能自给自足。在竞争白日化的今天,拿着微薄的工资400-600,我忙于工作。 频于奔命。偶尔去沈阳路看望父亲。自奶奶去逝至去年2004年12月,父亲独自一人生活在**号,自给自足,在继父去逝前2003年12月24日,他的一些琐碎事情,由继父代为处理。 继父去逝后,我与母亲两人相依为命。母亲现无文化,也无生活来源。2004年12月,被告以年岁已高,不方便看望父亲为由,在被告居住地附近,租了间小房,将父亲从沈阳路迁自那里,一切费用由父亲支付。现在同样是独自生活,自给自足。2005年3月,沈阳路房被卖出,被告马**,在无授杈的情况下,私自代理父亲行使权力。房屋售出后,父亲应得的那部分财产约3.4万元,被被告强行据为已有,经我与母亲与他们多方交涉未果,无赖之下,只有通过法律这个公正天平进行公断。

证券投资
2005-04-22 01:59:5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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