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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月底于北京一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了一套房子,合同约定首付20%,其余80%由开发商指定的银行贷款,我们与签订合同的当天于指定的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并交付保险费、律师费、首付款、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4月12日收到开发商销售部的通知说由于开发商先前指定的银行贷款速度太慢,已由原来的贷款银行换成另外一家银行,要求我们重新办理贷款手续,而且新办贷款的银行要求收付30%。

损害赔偿
2005-04-14 10:15:1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这位朋友你好,针对你的提问,现一一回答如下:
    一、开发商在你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后擅自变更贷款银行是不可以的。
    二、和银行签订合同的应是购房人。
    三、银行的行为是违约的。
    四、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
    五、开发商的违约体现在其变更银行及提高首付上。
    六、你无义务换银行也无义务提高首付。
    七、如延期交房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八、如果你想维权,建议你带上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资料找律师面谈,从而决定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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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丹宁律师事务所曹旭升律师竭诚为您服务:010-64246968-6211289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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