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宋旭律师,你好! 我于4月4日向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诉书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上海市机施公司支付2004年下半年度绩效考核奖金6000元。但该会于4月7日给了我仲裁决定书称:经审查,申请人于2004年12月1日辞职,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故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已超过《劳动法》规定的申诉期限,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之规定,本会决定不予受理。(我送仲裁书时一位接待同志曾说过: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注:我更本不知道有这条规定 应该说仲裁会是对的。 但我不太理解:职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作出。04年12月1日我当时更本不知道我的权利被侵害,05年2月4日发奖金,我没拿到,当时我还没意识到到我的权利被侵害,到后来,我看了78号文件才知道 更本没有辞职者不发奖金的说法。我才开始怀疑,故从3月14日开始找法网进行咨询后,才真正感到我的合法权利被侵害。 请问仲裁会不予受理的决定,正确吗?

涉外纠纷
2005-04-15 21:10: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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