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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8月进入无锡一家国有企业工作,我是硕士研究生。合同期为五年,试用期六个月,违约金为1万元。但我于2005年3月提出辞职,已经过了试用期,所以单位要求我支付1万元,但是根据2003年12月1日实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列》的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两条中任何一条,合同期内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知识产权
2005-04-09 10:14: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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