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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律师 ,今天我收到**网络的邮件,他说我的网站够成侵权,下面为**网络负责人发来的邮件:您好:我是**网络市场部负责人,本公司已于2004年5月14日,在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根据《公司法》及《互联网管理条理》的相关条款,我方现通知您,请速更新您的网站名称及有关内容,我方暂保留申诉的权利。**网络2005年4月2日

涉外纠纷
2005-04-04 19:50:0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商标法》“先用的原则”,不构成侵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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